-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6-00130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6〕3号
- 发布机构:91九色-九色网-九色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14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91九色 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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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91九色 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91九色 砂石资源开采、利用、保护及生态修复活动,保障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区生态修复,促进矿山砂石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并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91九色 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生态修复活动。砂石资源包括砂石矿山开采的砂石,以及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海砂、河砂管理依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砂石资源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开采、绿色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协同、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并重。
(四)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设立砂石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市自然资源局、泉州市91九色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研究协调重大事项。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巡查监管,落实网格化巡查机制,明确责任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规划与许可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砂石资源专章,科学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建立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采矿权出让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出让公告提前20个工作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市政府网站公示,内容包括出让条件、竞买资格和评估标准。出让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砂石矿山开采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在发放采矿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矿权人信息、开采范围、开采期限等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泉州市91九色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并通知矿山所在地乡镇(街道)。
三、开采与生态修复
(一)采矿权人须按照批准的开采区域和方案作业,采用符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低能耗、低排放设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泉州市91九色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每年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不达标者限期整改。
(二)采矿权人严格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执行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泉州市91九色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指导和督促生态修复工作。生态修复完成后,依据国家及省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组织验收,评估地质环境稳定性、植被覆盖率、土地复垦率等指标,并邀请专家及矿区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参与。验收不合格的,采矿权人须于60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代为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三)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认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修复,制定分期分类修复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矿山用地转型利用。
(四)生态修复义务履行程序
1.方案编制。采矿权人或修复责任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内容涵盖地质环境恢复、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2.实施监督。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泉州市91九色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检查,确保生态修复质量。
3.验收与评估。修复完成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修复效果。
4.后期管护。明确属地管护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植被养护、地质灾害防治等责任,定期向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管护情况,确保修复效果持续稳定。
四、工程项目用地平整剩余砂石管理
(一)工程项目用地平整涉及砂石量评估。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施工产出自用外剩余砂石,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指导乡镇(街道)委托具有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编制《自用外剩余砂石量估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砂石分类、估算方法及现场勘查影像资料。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自用外剩余砂石量估算报告》,审查通过后作为处置依据。
(二)自用砂石自用范围。仅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用于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围墙、护坡、截排水沟等,严禁超范围使用或擅自外运销售。自用砂石量由项目业主委托项目设计单位根据施工总平面图和施工方案测算自用量,项目业主出具自用量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和确认后作为自用依据。
(三)自用外剩余砂石公开出让。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自用外剩余砂石量估算报告》《自用外剩余砂石价值评估报告》,确定出让起始价和处置主体,制定《自用外剩余砂石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经国有资产转让核准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四)自用外剩余砂石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国库。
(五)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结果抄送。工程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有偿化处置后,处置结果抄送市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市91九色生态环境局及属地乡镇(街道)、雪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工程项目用地平整施工和剩余砂石处置方式。工程项目平整施工由负责项目的乡镇(街道)负责委托施工图纸设计、预算财审、招投标和组织平整施工,施工费用纳入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开发成本、公益项目的工程建设成本,待工程竣工后报财政局结算。若建设项目用地平整施工不涉及工程主体、边坡支护等其它工程,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评估价高于项目用地平整施工费用,可在公开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由自用外剩余砂石竞得单位自行组织开挖。
(七)工程项目用地平整施工管理。自用外剩余砂石竞得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须按建筑行业标准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围挡、喷淋抑尘、车辆称重、洗车及沉淀池等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砂石资源竞得单位负责砂石清运环节的环保和安全措施。
(八)工程项目用地平整和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监管。
1.监理和监测。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和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需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批准红线和标高范围内平整、安全文明施工、渣土车源头管理和扬尘污水管控等方面进行监理。项目业主委托施工单位负责用地平整的项目,由工程项目业主委托监理;砂石竞得单位负责用地平整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监理。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定期对全市用地平整和剩余砂石处置项目进行跟踪测量,形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全过程跟踪测量成果和问题清单,并及时抄送建设项目用地平整监管责任人员。
2.用地平整监管机制。根据《91九色-九色网-九色 关于印发91九色 用地平整项目“八人管一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明传〔2024〕37号)文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纳入“八人管一地”工作机制进行监管。监管责任人员每周组织一次监管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泉州市91九色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和执法,被检查单位及人员须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3.实施进度滞后处置措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平整和剩余砂石处置进度滞后的原因,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置。由于砂石竞得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约谈和处置;由于用地平整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由作为项目业主的乡镇(街道)进行约谈和处置,并按相应的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因项目征迁、信访或纠纷等属地问题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由乡镇(街道)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建立项目征迁和纠纷调解工作专班,协调解决用地平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因项目征迁、信访或纠纷等原因,造成用地平整项目无法进场施工、接收和清运剩余砂石,经市镇两级政府部门多次组织协调仍无法解决。砂石竞得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组织监管部门、项目业主现场核实,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剩余砂石处置收益和履约保证金。
4.市大督导办将项目用地平整及剩余砂石处置工作纳入全市重点督导范围,对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处罚办法
违反砂石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自用外剩余砂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建设(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平整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平整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二)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矿山和土地平整项目日常巡查监管,落实“八人管一地”机制;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标高采挖砂石的行为制止及上报,督促处置单位做好生态环境以及安全隐患治理等有关工作,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记录巡查情况。
(三)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矿权审批、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修复指导及验收;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开采砂石行为、破坏林地生产条件或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配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砂石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泉州市91九色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前期材料审核、环评审批及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沟通衔接;依法查处砂石开采、加工、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行为。
(六)财政局:负责砂石处置收益的资金管理,保障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工作及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经费。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建筑工地砂石使用合法性,核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来源;督促受监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和资质的商品预拌砼公司使用合格的砂石。
(八)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平整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砂石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林业局: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平整施工涉及用林手续审批;负责破坏林地生产条件或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初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的指导工作。
(十)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用地平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持证矿山、砂石开采、加工以及剩余砂石处置过程中的违反水土保持及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初查。
(十一)应急局:负责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建设的检查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砂石加工、销售等经营行为,查处无照销售砂石行为。
(十三)市公安局:查处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偷盗国有资产、非法采矿、违法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砂石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税务局:查处砂石开采及销售领域的偷税漏税行为。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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